企业所得税(侧重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由18世纪在英国最先兴起的,很快风行于欧美国家。我国从民国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国建立后,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直到1994年,才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目前,在我国,有内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三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北京地税部门所征管的基本上都是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作为终端税种,具有税负不易转嫁的特点。企业所得税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两个复杂性:一个是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另一个操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两个复杂性,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与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匹配的。反映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上,由于企业与事业单位执行不同的财务制度,因此事业单位在政策的执行和申报等方面更具复杂性。由于作为终端税种税负不宜转嫁,决定了企业所得税除了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以外,另一个目的具有调节的作用。有一些国家又把它称为国民经济内在的稳定器,也就是说通过支出的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反映一个国家和政府在当期的对产业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经济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是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1994年开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真正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去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882号)下发以后。上述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真正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上,根据以下三条标准进行:

  1、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报表;

  2、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3、独立计算盈亏。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但三个条件的核心是独立计算盈亏。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如果一个单位不能正确、独立的计算盈亏,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所得,也不能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现在的公司形式,比如母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另一种形式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把是否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比如对分公司来说,如果能够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说,下属分会、协会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个判定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立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还有一个特点——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以生产经营发生地为纳税地点。但是,在目前实际执行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首先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如果经营所在地与法人登记地不一致,工商登记的“属人”性与税务登记的“属地”性则发生冲突。在实际管理中,严格地讲,要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发生地”作为纳税地点。目前,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发生地基本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以生产经营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二、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

  目前,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法定税率是33%。但国家为了照顾微利的中小型企业,制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

  上述税率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全额累进税率。

  这里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企业核算出的利润总额,也不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计算出的节余。

  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额。

  对于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节余+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额。

  三、非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去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京财税[1998]882号)的有关内容,把非应税收入确定为:

  (一)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收入。

  因为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即使事业单位改制后,也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国家财政为了扶持或支持事业单位行使这一部分政府职能,对这些单位,特别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给予财政补助和给予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以方便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的多少拨付相应的经费。拨付的经费在税收征管上是很容易判断的,因为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收入都使用专门的拨付凭证。

  (二)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这部分收入在核算上相对复杂一些,在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基本上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因为要履行政府职能或部分政府职能,就要从事一部分政府收费,财政部门对此每年都要公布行政性收费立项。据北京市2000年的统计,行政性收费立项1084项,这些收费项目正在逐年减少。事业单位代政府收取的上述收入,交到财政指定帐户,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由于这些部门要履行政府的职能,因此财政部门从上述收入中给予这些事业单位部分或全额的经费核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事业经费并下发批复。这些收入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结合近几年税收征管工作,有几个问题予以提示:一是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前提是要经过财政核准,并且是在行政性收费立项范围之内。二是确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才构成财政收入。如果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收费,不构成财政收入,应属于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目前属于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没有具体项目。

  (四)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不是体现在事业单位上,而是体现在社会团体上。特别是对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政府为了支持、帮助其发展,给予社会团体的政府资助。

  (五)会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

  会费收入主要指社会团体。把有共同志向或有共同目的的人组织在一起,形成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下属的成员单位,都是社团的会员。作为会员,都要按照规定、章程以及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会费,社会团体同时按上述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按照财税字[1997]75号等文件规定,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都作为非应税收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无论现金还是实物),一律并入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规定是否有冲突,可以明确: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级次判定,前者属于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特殊规定,而后者是具有普遍性的规定。因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属于非应税收入。北京奥组委接受的捐赠收入(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

  (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这是指从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事业单位和社团,拨付下属的专项补助收入。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这些专项补助收入会越来越少。

  (七)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取得的税后利润。

  由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投资比例向投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配的税后利润。由于下属单位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取得的税后利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这一点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如果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投资,分配回的利润,要按照税率差,有条件的补缴企业所得税。

  (八)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目前没有具体项目)。

  从上述8项非应税项目可以看出:作为代行政府职能或财政职能收取的费用都作为非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有区别的。真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才涉及免税问题。

  四、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两种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由于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因此,事业单位的收入比较容易划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实行的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所以其支出很难划分清楚。根据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对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年度全部支出的事业单位,采用分摊比例法。

  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非应税收入;

  2、必须有应税收入。如果全部是非应税收入,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全部是应税收入,则不需划分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对于只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纳税调整法予以计算。采用分摊比例法是在目前情况下的一个过渡性的税收征管措施。这就要求正确划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其次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计算支出总额。

  (二)能够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同时也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事业单位和只取得非应税收入而无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采用纳税调整法。

  五、分摊比例法

  (一)应税收入净额 =应税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

  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

  1、减免返还的流转税:必须是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流转税,不包括各地制定减免税所返还的流转税;

  2、国债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购买三年期国债后,三个月后就可上市交易,如转让后有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属于利息所得。如果出示的凭证区分利息所得和转让所得,则对利息收入免税,只就转让所得征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四技收入":通过技术市场取得,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四技”收入,无论额度,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其它单位30万元以下的"四技收入":指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四技收入"外的其他单位30万元以下的"四技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分摊比例=应税收入净额÷收入总额

  (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分摊比例

  (四)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净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例如:某事业单位2001年度收入总额为1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万元,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10万元,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2万元,专项补助收入8万元,经营单位收缴税后利润5万元,技术性收入10万元,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计算的该年度全部支出为80万元。

  1、非应税收入=5+10+2+8+5=30万元

  2、应税收入=100-30=70万元

  3、应税收入净额=70-10=60万元

  4、分摊比例=60 ÷100=60%

  5、准予扣除项目金额=80 × 60%=48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7、应纳所得税额=12 × 33%=3.96万元

  在进行上述计算时,要分析的因素包括:①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支出总额,包括资本性支出都是一次计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性支出不能在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事业单位下一年取得的全部是应税收入,按纳税调整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其折旧或摊销额不得扣除。②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③按照目前税收征管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季度预征时,不需填报收入申报表,只填写季度预征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即使是免税单位或取得的全部是非应税收入,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调整法

  (一)目前内资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核心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法是构建在企业利润核算基础上。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支出=节余 应纳税所得额=节余+税收调整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即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做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无论是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还是原财务会计制度都有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如二者存在不一致,必须按税收政策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包括:

  1、纳税调增项目,如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财务、会计规定的扣除比例不一致的项目,财务会计规定可以作为支出,但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允许作为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2、纳税调减项目,如财务、会计规定可以作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作为免税的收入。

  (二)纳税调整主要项目如下:

  1、工资薪金性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产品、商品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领发的独生子女补贴、取暖补贴、交通补贴等。目前,北京市工资薪金性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形式有四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扣除;

  如果未核定的工资总额一律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

  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在园区内外,只要符合“两率”条件,其工资薪金支出均据实扣除;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

  事业单位社团目前基本是两种工资形式:第一按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扣除,基本是指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很难核定工资总额;第二按计税工资扣除。即:

  每年度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限额标准

  目前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是11520元/年。不包括每人每月300元的办公通讯费用、取暖补贴等。

  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大于限额标准,按限额标准扣除,差额做纳税调整;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限额标准,按实际发放金额扣除。

  2、“三项费用”的扣除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三项费用"是根据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税收政策规定的"三项费用"的提取是按照计税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是:

  (1)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计算,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后扣除。

  简化计算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可以用超标准的工资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直接乘提取比例即可。按照2000年国家颁布的《工会法》以及全国总工会的管理办法规定: 职工工会经费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计算, 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后扣除。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则税前不得扣除,如扣除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由于《工会法》的法律级次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因此须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办理)。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1)扣除比例:年应税收入1500万元以下部分的5‰;年应税收入1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作为企业来说,按照年销售收入净额作为计算基数的。按照目前税收征管掌握:

  销售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销售固定资产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全额-同一张票上反映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根据计算出的收入额确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实际是超额递减的计算方法。

  (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

  (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非典、健康基金会、慈善总会等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奥运会的捐赠, 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3)纳税人向中华文化发展基金会、博物馆、文化馆、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在一个企业中,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很难划分清楚,但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由于二者在扣除比例和扣除范围上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进行区别:

  共同点:宣传企业产品和企业形象。

  不同点:广告是通过媒体传播,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业务宣传是自己发布,不通过媒体。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主要是粮食类白酒和香烟生产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6、广告费的扣除

  扣除比例:一般企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2%;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均指生产型企业,不包括销售型企业。体育文化指从事体育文化事业, 属于营业税"体育文化"税目的范围)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为8%;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在5年内可据实扣除;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广告费扣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广告费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为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项目    年度销售收入    实际发生广告支出  税前允许扣除广告支出  纳税调整项目

2000年    100万        5万           2万       3万

2001年    200万        5万           4万       1万

2002年    300万        5万           6万       -1万

2003年    500万        5万           10万       -3万

  7、坏帐准备金的扣除

  (1)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一般没有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规定,而对一些特殊行业则要求提取大量的准备金,但是不能扣除。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2001年新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共计8项,而税前允许扣除的只有坏帐准备金。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基本是企业财会人员根据执业风险进行判断而自定的,没有规定统一提取比例。

  (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

  (3)坏帐准备金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提取,应收票据在年末也可转为应收帐款,但必须是购销活动(应收或预付)的应收票据。

  (4)企业间的拆借不能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基数。

  (5)关联方之间任何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也不能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基数。另外,关联方企业之间往来帐款也不能确认为坏帐损失,但关联方企业倒闭除外。

  8、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其取得资产的时候已经作为事业支出进行扣除。只有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所取得的固定资产需通过折旧进行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规定中,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限度的规定:

  (1)关于折旧年限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在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上,财务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基本一致。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首先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捐赠方收入,可按公允价值作为原值计提折旧。

  (2)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一般采取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方法中还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采取上述折旧方法多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会计里的时间性差异,可以通过反向调整。

  (3)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纳税人在不要求缩短折旧年限而想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和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9、无形资产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按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何摊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外,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按当期实际发生的"三新"费用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的一般都是无形资产。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已经在当期作为期间费用扣除,而没有进行资本化,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不能摊销。如果对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的专利技术进行转让,转让成本视同"0",符合配比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10、开办费的摊销

  (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理解筹建期的概念,应明确筹建期的起点和终点。起点指投资协议的签定之日,终点指领取营业执照之日。筹建期发生的任何费用,除资本性支出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一律计入开办费。

  (2)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作为递延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 (新财务制度规定在不长于5年) 内分期扣除。开办费的摊销 ,反映了企业所得税三大核心扣除的原则,即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确定性原则。

  11、免税收入:

  以上调整项目均是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还有一些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是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可以不计入收入的项目。归纳起来主要有(与事业单位采取比例分摊法、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项目基本一致):

  (1)减免返还的流转税;

  (2)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转让所得);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专院校的"四技收入";

  (4)其它单位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四技收入"。

  七、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作为终端税种,税负不易转移。国家往往利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的税收杠杆手段。因此,同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也比较杂。同时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没有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

  (一)收入优惠:

  1、减免返还的流转税;

  2、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转让所得);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专院校的"四技收入";

  4、其它单位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四技收入"。

  (二)扣除优惠: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本期实际发生的"三新费用"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指盈利企业,抵扣到"0"为止)。

  (三)税率与税额优惠

  1、"两档"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以下,税率为18%。

  2、产业或行业性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这既是一个产业优惠政策,也是一个区域优惠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且在高新技术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一区六园:海淀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电子城、西城德外经济开发区、北京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台经济开发区、昌平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1994年前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60%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人员超过3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福利企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就业。

  (5)校办企业:指中小学、大专院校为帮助学生进行生产实践而新办的校办工厂、农场,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纳税人以独立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就地纳税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纳税。

  (二)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分立、终止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期限的确定

  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一、二、三季度所得税税款,即每年4月、7月、10月15日前进行季度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汇缴全年税款,(参加中介代理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需要多退少补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多退少补。

  企业无论在减免期间,还是亏损,都必须按期纳税申报。如果不按期申报,将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关于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征收管理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4号)规定: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取得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征收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因市政建设、奥运场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扰民搬迁、拆迁而取得的政府政策性补偿收入,在取得有关政府拆迁文件或公告和搬迁、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告知后,可暂不作为获得补偿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所发生的与搬迁、拆迁有关支出同等金额分期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纳税人发生的与搬迁、拆迁有关资本性支出,已获得相应的补偿,其形成的资产在以后年度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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