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票管理的概况
(一)发票及发票管理的含义: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票证分两类:一类属于购销商品,如:生产加工、销售;第二类:提供、接受服务,也就是地税负责的管理范围。
发票是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管理是通过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等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各环节所进行的一系列筹划、组织和控制活动。
(二)发票管理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划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
一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另一类为普通发票按照征收管理的范围划分为:一是征收范围中的工业类和商业类所使用的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二是征收范围中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业所使用的发票隶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范围。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印制和使用管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订。
从概念上讲,发票从总体上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值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另一类是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既有国税也有地税,国税目前管辖的是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副渔等涉及到销售行为;地税管辖的是涉及营业税9个税目的范围。
(三) 发票的特征
1、发票具有合法性。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2、发票具有真实性。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开具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可以全面地、准确地了解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状况。
3、发票具有时效性。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为了便于从发票中获取和利用经济信息,要求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4、发票具有共享性。发票是经济信息的重要载体,填开方和取得发票方都具有共享性。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通过发票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供了详尽的信息。
5、发票具有传递性。发票从印制、运输、存储、发售、开具到记帐有一个复杂的传递过程。发票只有通过传递,其信息才能为人们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归宿,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四) 发票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
4、发票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5、发票是加强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北京地税现阶段发票管理的情况
(一)全面实施发票改革
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税收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指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本市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套发票改革方案,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票改革将对发挥发票监控收入、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行为、堵塞征管漏洞起到重要作用。
(二)发票改革的出发点
以往的发票管理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税收管理和保障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在有效促进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控制税源、堵塞征管漏洞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假”票泛滥,即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目的,部分纳税人买假用假、真票假开、购买或使用倒卖的真票;
2、不能有效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造成对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监控工作方面存在漏洞;
3、发票防伪措施不够完善,不能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
纳税人利用“假”票等手段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微观上看,扰乱了税收秩序,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宏观上看,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税负不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发票在版面设计、票种划分和适用性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发票管理漏洞,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施发票改革。
(三)发票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发票进行票种简并、改变发票的填开方式,应用数字防伪措施和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在以下三方面发挥发票管理的作用:
1、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2、促使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
3、保护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发票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涉及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对发票种类进行调整,取消按行业归属划分发票种类的办法,改为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即:营业税征收的税目)设置发票的种类。以前的饮食业发票、旅店业的发票适用范围很窄,这次改革从发票的根本上进行改革,从票种的设置上进行管理。调整后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适用于营业税所有征收范围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另一类为按照营业税征收范围中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三个税目确定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按照营业税征收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六个税目确定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同时,对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定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等五种发票继续保留使用,但统一按照税控的要求,实现税控机打填开发票的方式。
发票样式如下图:

 









2、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此次发票改革在发票版面中增设中、英文对照,以便于纳税人使用发票。
3、为增强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此次发票改革在发票的背面印制了有关发票管理法规的内容,使每张发票都成为宣传品,加强了对发票的宣传。
4、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原来依靠纸张和油墨等原材料进行防伪,改变为利用发票号码和密码的唯一对应关系的措施进行防伪。同时,发票的印制采用数字喷码技术,提高了印制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假发票的产生。
5、真、假发票的识别由原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鉴别,改变为可通过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声迅电话的方式进行查询鉴别。
6、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发票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依照有关法规,此次发票改革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扩大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同时取消手工方式填开收款金额的发票,杜绝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7、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大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三种发票中实行政策奖励,以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和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最大可能地减少对于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的现象,增加税收收入。
(五)新版发票的填开方式和填开内容
新版普通发票的开具有手工填开和税控装置及计算机打印填开两种方式。
1、手工填开发票的种类有:《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面值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的,开具时需填开“开票日期”和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面值为10元、20元、50元、100元的,开具时需填开“税务登记号码”、“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和“开票日期”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需要填开“付款单位”、“经营项目”、“收款金额”和“开票日期”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税控装置打印发票种类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票)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开具时需填开“税务登记号”、“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写“金额”、“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税控装置号”
和“开票日期”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时需填开“税务登记号”、“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写“金额”、“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税控装置号”
和“开票日期”以及经营管理所需填开的其它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非税控装置打印发票种类有:《保险业专用发票》开具时需填开“税务登记号”、“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写“金额”和“开票日期”以及经营管理所需填开的其它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新版发票利用发票号码和密码的唯一对应关系进行防伪。同时,发票的印制采用数字喷码技术,提高了发票的印制水平。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需鉴别发票的真假应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具体鉴别方法为:
1、发票号码可使用印刷专业五倍以上放大镜查看是否成点状分布,如不成点状分布为假发票;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发票查询模块或拨打声讯电话(010)16881688录入发票号码和密码进行查询,在输入的发票号码和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查询系统将告之发票的真假。
(七)新版发票中有奖发票范围和兑奖方式
为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和增强索取发票的意识,最大可能地减少对于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的现象。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大的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使用的发票中采用“刮开式”即开即兑型的现金奖励。
1、 实行“刮开式”即开即兑有奖发票的范围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2、 有奖发票的中奖奖金分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类。
3、 有奖发票中奖奖金的确定: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凡中奖的可持中奖发票到地方税务机关兑现奖金。
4、 兑奖规定:自中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有奖发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所或发票发售窗口及经过税务机关授权的经营企业均可兑现奖金。
为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我局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二次摇奖的奖励措施。即:消费者在取得以上三种有奖发票的基础上,通过登陆北京地税的网站或拨打声讯电话输入发票的号码和发票密码,进入二次开奖程序,待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我局定期进行发票的二次开奖活动,并通过媒体和北京地税网站公布中奖发票的号码,消费者持公布的中奖发票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所或发票发售窗口兑奖。
(八)推行使用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
针对现行发票使用在填开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为防范和打击利用虚开发票金额(大“头”小“尾”或小“头”大“尾”)的手段而偷逃税款或侵吞公私财物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原则是优质的产品、高效的服务、最低的风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招标。经过发标、投标、评标、资质后审等法定程序,前后两次确定了12家税控装置制造商和指定的12家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税控装置产品并提供售后发票工作。
税控装置产品执行的是最高销售限价办法,即:税控发票机 3950元/台;外挂税控器 1950元/个。制定限价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批量成本因素。在本市销售的税控装置产品是按照我局制定的标准生产的,不属通用型产品,该类产品除在北京销售外,不能在其他地区使用,销售数量有限,因此研发及生产成本较高;
2、功能成本因素。为适应管理的需求和纳税人使用的需要,在本市销售的税控装置产品比一般在外省市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要求高、配置全、技术含量较高,如:增加了一个税控存储器、打印头条用76CM宽的、显示屏为双显、有手写输入设备等,使产品成本提高;
3、安全成本因素。在本市销售的税控装置产品采取的是经国家密码委批准的税控密码器的这种硬件加密方式,同时配备了4M的大容量IC卡,这些都包含在产品销价之内;
4、服务成本因素。为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产品的正常使用,制定了较高的服务标准,如:在销售产品的区、县至少设立一个维修点;提供免费的培训和上门安装;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并开通服务电话,接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设一个专职维修人员;产品售出后,前12个月免费维修,以后只能收取材料费等等。因此,需要一定的服务成本;
5、税金成本因素销售税控装置产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也增加了销售成本。
综合以上因素,在适当考虑到生产商和服务商的经营利润后,以略低于所有投标企业的加权平均投标价格,制定了税控装置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
(九)税控装置产品的类型及所对应的开具发票的种类
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在现阶段经济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本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发票机、外挂税控器和税控收款机三种类型的税控装置产品。
1、税控发票机和税控收款机用于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发票)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式)时使用。
2、外挂税控器用于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使用。
(十)如何选择使用发票的种类和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根据经营的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确定领购发票的种类。根据此次发票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的,一般应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对于经营规模较小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可以使用定额发票。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认购税控装置产品。
三、发票违法举报和处理
(一)纳税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将按规定进行查处并为纳税人保密,在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1、网上举报。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涉税举报模块;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10)12366;
3、到税务机关举报。
(二)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对于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相关问题
(一)歌厅、舞厅原来挂靠在宾馆、饭店下,而宾馆、饭店使用税控装置后,其开具的发票歌厅、舞厅无法使用,因此出现骗购发票的情况;此外,凡使用税控装置的单位均取消配备的定额发票。
(二)发票填开是否可以用外币?
答:不行,发票填开一律使用人民币。
(三)建筑业发票的开具,是否需要资质审批?
答:建筑业发票的开具,不需资质审批,需资质审批的为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定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等五种发票。
(四)银钱收据与发票的使用?
答:代政府部门收取的政府性费用及不征税的范围均使用银钱收据。应税收入均使用地税提供的发票。
(五)资金往来发票取消的原由?
答:发票主要是针对应税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的不纳入发票管理,资金往来是表明资金的流向,因此不纳入发票管理。
(六)企业如何办理代开发票?
答:全局均有代开发票点,两种折式发票都属于代开范围。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带齐书面证明、申请、身份证、具体合同等即可,税务机关是根据代开事项及合同开具,其中发票联给付款单位,计帐联给收款单位,但每张发票都能体现出是税务机关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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