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奥运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第29届奥运会顺利举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这些既符合以往奥运会的税收惯例,又切实减轻了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税收负担的优惠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为举办奥运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的决心和信心。
  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和免征地方税收的内容是:
  北京奥组委:
  1、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帐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5、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新购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北京奥组委享受北京海关和市国税局分管税种优惠政策的内容是:
  1、增值税、消费税: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2、关税、增值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且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的消耗品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对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合理数量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际奥委会
  1、营业税:对国际奥委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2、印花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中国奥委会
  1、营业税:由组委会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中国奥委会营业税。
  2、 印花税: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
  1、企业所得税:对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3、耕地占用税:对文件(财税[2004]38号)所附名单范围内的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个人
  个人所得税:
  1、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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