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882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 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营业税
  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
  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2.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契税
  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
  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在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以下房屋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区、昌平园区、丰台园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区电子城)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将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政策区域范围调整为:东至京密引水渠与九里山交叉处,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至振兴路。昌平园政策区域面积仍为5平方公里。
  (二)将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中不可利用的住宅用地约3平方公里调出政策区,具体范围是:东至京包铁路,西至四环路,南至东风南路,北界分别为,坝河、酒仙桥路、电子体育场南侧路和驼房营路。将望京新兴产业区约3平方公里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政策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溪阳东路、京包铁路,西至广顺北大街、利泽东二路,南至京顺路溪阳东路、望京东路,北至望和铁路。电子城科技园政策区域面积仍为10.5平方公里。
  (三)将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中不可利用的公园、绿化用地、中央单位办公用地等共计28.9平方公里调出政策区。将清河地区、马连洼地区、西城区德外大街以西地区和朝阳区大屯地区、中关村软件园和生命科学园共约25.7平方公里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具体范围是:
  1.清河地区:东至西三旗东路、建材城中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面积约为10.5平方公里。
  2.马连洼地区:东至树村路,西至农大路、京密引水渠一线,南至清河,北至东北旺路,面积为7.5平方公里。
  3.西城区德外大街以西地区和朝阳区大屯地区:其中西城区部分为东至德胜门外大街,西至新街口外大街,南至北二环路,北至北三环路和西直门外大街以北北京展览馆周边地区;朝阳区部分为东至北辰西路,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至北土城西路,北至科荟西路。面积约为5平方公里。
  4.中关村软件园和生命科学园:其中软件园部分为东至上地西路,西至规划软件园西路,南至规划软件园南路,北至规划软件园北路;生命科学园部分为东至京包铁路,西至京包公路,南至北清路,北至规划生命科学园北路。面积约为2.7平方公里。
  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0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
  三、营业税
  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5.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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